序言
山西农业大学始于1907年创办的私立铭贤学堂,1951年成立山西农学院,1979年更名为山西农业大学,2019年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合署改革,成立新的山西农业大学。学校弘扬“崇学事农、艰苦兴校”的办学精神,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地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山西农业大学,简称山西农大;英文全称为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SXAU。
学校保留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牌子和机构代码。
学校网址为http://www.sx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1号,设有太原校区、太谷校区,直属科研机构及东阳试验示范基地等教学科研基地。太原校区为主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规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厅主管,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合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特色,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化教育。
第九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要开展农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举办者对学校遵守法律和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职称等级;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由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及附属机构组成。
学校实行以学校和院(所)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深化校院(所)二级管理改革,探索建立二级机构的法人治理模式,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设立驻山西农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实行校内巡察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教师、研究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所)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和调整;
(二)审定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定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相关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
(七)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相关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按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其中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按规定申办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条 民主党派校内基层组织和归侨侨眷留学人员联合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统战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行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二节 院(所)治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等教学机构(以下统一以学院代称),设立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下统一以研究所代称)。
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对校内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监管,主要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依章监管和办学质量评估等管理职能,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所)相应的管理权。
院(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立发展目标,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二)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组织教学活动,支持学生创新创业;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四)服务相关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示范推广,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五)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统筹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九)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十)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研究所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研究所实际制定研究所发展规划,制定研究所规章制度;
(二)组织科技创新活动,解决农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关键性、前瞻性的科技问题;
(三)开展农业技术集成、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提供技术咨询;
(四)承担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相关任务,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传播先进农业科学文化;
(六)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
(七)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研究所内部管理机构和科研基层组织;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统筹使用研究所办学资源;
(九)负责研究所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统一以院(所)党委代称)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所)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院(所)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和程序,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院(所)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所)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院(所)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院(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和程序,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院(所)长是院(所)行政负责人,主持院(所)行政工作。
院(所)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九条 院(所)建立教授专家治学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术事务和学位评定中的评价、论证及决策作用。
第四十条 院(所)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院(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可以设置系、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设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基层学术组织。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研究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教师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 研究人员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人员应具有独立开展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能力,并以科学研究、科研育人为主要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参与并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管理。
学校对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制管理。
学校关爱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研究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务、职员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研究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和考核评价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违反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改革教职工评价,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破除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评价方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劳动与创新创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公平参与并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增强体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对违纪、违规或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四条 山西农业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曾经在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六十五条 山西农业大学校友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支持铭贤学校时期校友组织、境外校友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七条 山西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依法取得、接受捐赠和学校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等制度,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两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等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与后勤保障体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稳定管理,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徽志为同心环形,砖红色,内环为篆书“农”字和“大”字,“1907”为学校成立年份,外环下方为彭真同志题写的校名“山西农业大学”,上方为英文校名。
图示: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旗面,长宽比例为3∶2,旗面正中为彭真同志题写的校名“山西农业大学”,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
图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和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党委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